稽查案例: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纳税调增

Connor 火币交易所 2024-07-16 30 0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一罚〔2024〕***号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

经我局(所)于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04月07日对你(单位)(地址:***米路南 )2019年01月01 日至2020年06月30 日发票违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债券回购交易案例,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通过对你(单位)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业务的检查,发现你(单位)2019年12月28日取得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劳务费”,发票代码03***00104,发票号码48***924-48960928,价税合计50410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债券回购交易案例。你(单位)提供的支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凭证为现金收款收据,其余工程款至今挂账未支付,无法证明该交易的真实性。因此认定你(单位)取得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调增成本,补缴相关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债券回购交易案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等资料证明债券回购交易案例。【注:无虚开发票通知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债券回购交易案例。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单位)定性为偷税,处查补企业所得税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602.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602.50元债券回购交易案例。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券回购交易案例。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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