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所」案例说法:古董交易涉嫌诈骗,终获无罪!

Connor 火币交易所 2024-07-16 124 0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日,肖某某和姚某桂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约定由姚某桂出资400万元人民币进行股票投资,由肖某某全权操作,无论投资盈亏多少,肖某某均需固定付给姚某桂15%的利润作为投资回报,并归还本金,合作期限两年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2013年7月3日,协议到期后姚某桂要求肖某某支付529万元债券回购交易案例。肖某某因投资失败无力支付,提出延长合作期限,被姚某桂拒绝。二人经商议决定以肖某某收藏的文物抵债,姚某桂表示同意。最终以肖某某收藏的“清雍正时代的青花海水龙纹大盘”和“清雍正时代的青花釉里红花鸟纹长颈瓶”抵销529万元债务,姚某桂另行支付46万元,同时肖某某赠送一对“康熙民窑小花瓶”。

2013年9月,姚某桂认为四件瓷器为假古董,要求肖某某退货,被肖某某拒绝债券回购交易案例。2015年1月15日,姚某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3月23日,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对上述四件瓷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青花釉里红花鸟纹长颈瓶为现代工艺制作品定,鉴定结果为:青花釉里红花鸟纹长颈瓶为现代工艺制作品,市场价人民币10000元;青花海水龙纹大盘为现代工艺制作品,市场价人民币15000元;民窑小花瓶为现代工艺制作品,市场价共计人民币6000元(两件)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公诉机关认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假文物骗取他人财物,共人民币5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羁押,一审被判决无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释放,后检察机关抗诉,二审发回重审债券回购交易案例。重审后再次被判无罪,检察机关再次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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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

1.鉴定意见是否能作为认定涉案瓷器真假的唯一依据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2.肖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3.肖某某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4.本案是否适用古董交易规则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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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理由与结果

重审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起诉书指控肖某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1.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纳的问题

本案有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对涉案四件瓷器进行鉴定,均作出涉案瓷器为现代仿品的鉴定意见,上述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文物资质,且对于关键部分的鉴定结论具有一致性,依法应予以采信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2.对于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肖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问题

经查,肖某某在签订该以物抵债协议之前,虽然有两位行业专家曾对涉案瓷器给出过反面意见,但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肖某某在签订协议时明知其用于抵债的瓷器系现代仿品,亦无法推断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债券回购交易案例。理由如下:

(1)涉案瓷器均为肖某某案发前较早时间购买,且直至案发都作为珍贵收藏在家中收藏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2)涉案瓷器均来源于正常古玩途径债券回购交易案例。本案中,涉案的青花海水龙纹大盘系肖某某在广州古玩城的古玩商铺花20万元购得,该商铺店主徐某光及徐某光上一手卖家江某辉均证实青花海水龙纹大盘来源系通过古玩市场的正常途径,且多次流转亦通过正常古玩价格交易,卖家徐某光曾亲自将该青花海水龙纹大盘送到惠州,并出示“到代保证书”,保证不到清雍正年底可退货。涉案的青花釉里红花鸟纹长颈瓶,系肖某某从著名收藏家马某某妻子名下的古玩店以18万元购得,古玩店系合法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质,且购买时马某某出具了亲笔签名的品质保证书证实该瓶年代为清雍正。由此可知,上述瓷器来源、交易价格均符合古玩市场正常情形,肖某某有一定理由相信其应当是古董且具有升值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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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两名专家的意见改变了肖某某的主观认知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肖某某自身具有一定的古瓷器知识和收藏经验,在案亦提交其个人针对涉案瓷器的判断分析意见,虽然2010年、2011年两名专家先后给出过“收藏价值不大”的评价,但其供述对两位专家的意见持否定态度,与其事后行为、表现相符债券回购交易案例。证人陈某武、刘某森证实2010年1月肖某某听到专家王某城对其青花海水龙纹大盘作出评价“收藏价值不大”后反应较大,有当面顶撞及事后辱骂王某城的行为,且证人李某海证实其在2010年中秋节与姚某桂到肖某某家中,肖某某仍介绍青花海水龙纹大盘是其珍藏的贵重古董,在卖家出具过“到代保证书”的情况下,肖某某并未找过卖家退货,而专家吕某龙在2011年8月对青花釉里红花鸟纹长颈瓶作出“收藏价值不大”的评价后,直至案发肖某某一直将涉案古董摆放在家中,未作鉴定也未找马某某退货。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专家的评价对肖某某的主观认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据此推定肖某某明确知道涉案瓷器为现代仿品,与被害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对于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肖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问题

本案中,肖某某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证实,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肖某某提出以古董抵债,被害人出于对肖某某的信任并且对涉案古董有一定了解,并未要求肖某某出示古董来源及其他情况,而肖某某在并不认同两位专家评价的前提下,未详尽将专家的不同看法告知被害人,系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据此认定肖某某对被害人隐瞒真相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4.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古董交易规则的问题

对于抗诉机关提出本案系明确以物抵债,不适用古董行业“打眼”“捡漏”的相关意见,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遵循古董市场交易规则,存在因“打眼”而受到损失的风险等辩解、辩护意见债券回购交易案例。经查,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双方以古董真品为前提进行交易,但经鉴定证实涉案古董均为现代仿品,双方因该以物抵债协议所发生冲突应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解决,是否适用古董市场交易规则不影响本案起诉书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肖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亦不能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肖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技巧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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