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受贿罪(涉投资交易)裁判要旨汇编(8则)

Connor 火币网官网 2024-07-16 29 0

编辑:成都刘晓东律师债券回购交易案例,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确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债券回购交易案例。以审判业务领域为标准,入库案例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种类型。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案例库设置相关特色专栏。”,即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系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值得广大朋友学习了解。

现对 受贿罪(涉投资交易)裁判要旨汇编(8则)予以摘录:

1. 指导性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2011-18-1-404-001 / 刑事 / 受贿罪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9.11.30 / (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 / 死刑复核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2.“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

参考案例 须某受贿案

2023-03-1-404-005 / 刑事 / 受贿罪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19)苏02刑初19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成立“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关键点有二: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出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参与管理、经营债券回购交易案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和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只有在既无实际出资又未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获取利润,其所获利润方属于以合作投资名义进行权钱交易的变相受贿行为,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相反,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真实的投资,即使未实际参与管理、经营活动,也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因为根据《公司法》“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司股东享有投资收益权,此时不能认定为受贿,而属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由此可见,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者亲属及其他关系人员名义,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出资的真实性是区分其犯罪与违纪的根本。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解决公司的经营困难,不能认定为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债券回购交易案例。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者亲属及其他关系人员名义,参与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在名义上出资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受贿罪,还需要考察其是否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在公司等营利性组织中实际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是否实际承担投资风险;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管理、经营是否独立于其职务,系其额外的体力、智力的付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合作投资时,其身份具有双重性,兼具国家公职人员和民事投资主体身份。如果在合作投资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合作投资者及投资项目获得便利条件、解决纠纷,则所谓的“参与管理、经营”实际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参与管理、经营”不再具有独立性,也就不被法律认可。

3. “代持”股权型受贿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参考案例 王某受贿案

2023-03-1-404-008 / 刑事 / 受贿罪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宁刑终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股权“代持”一般可以划分为非行贿方代持与行贿方代持两种情况:

1.非行贿方代持股权的受贿既未遂认定问题债券回购交易案例。非行贿方代持股权是指受贿方将收受的股权交由其指定的行贿方之外的第三人代持,并登记到该第三人名下。受贿人与代持人之间通常有口头或者书面的代持协议或者约定。在受贿人指定的人员代持股权,且股权已变更登记到代持人名下的情况下,属于已经发生股权转让,从受贿人是否控制财物及行贿人是否丧失财物控制角度,都宜认定受贿既遂。

2.行贿方代持股权的既未遂认定问题债券回购交易案例。行贿方代持股权,是指行贿人或其指定的人代受贿方持有前者送给后者的股权的情形。受贿人与代持人之间通常存在口头、书面代持协议或约定。实践中,若代持人为行贿方或其指定的人,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有口头或书面协议代持,并明确干股数额,属于受贿犯罪的着手实施,如有转让等控制行为,可以认定既遂。但如果只是口头约定,也没有明确送予的干股数额,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对干股有控制力的情况下,则不宜认定为受贿。若代持人系行贿方或行贿方指定的人,其最终能否实现股权价值尚处于不确定之中,客观上受贿人对股权的控制权存疑,此时如有分红、转让或兑现等控制行为,可认定既遂;但若只有收受股权的着手实施行为,则属于受贿未遂。

4. 利用职务便利购买股权后不支付余款是否成立索贿

参考案例 张某受贿案

2023-03-1-404-015 / 刑事 / 受贿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18)粤01刑初510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购买股权后不支付余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索贿,应重点审查索要财物行为除具有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一般特性外,还应审查索要财物的主动性、强制性特征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1.主动性是指行为人主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贿人给予自己财物,而非被动地等待行贿人给予财物债券回购交易案例。在索贿犯罪中,行贿人本来无行贿的意图,而是行为人通过勒索、胁迫的方式使行贿人给付财物,收受贿赂行为的产生具有单方支配性。倘若在行为人的索要行为前,行贿人一直有行贿的行为;或者行贿人本就有行贿的意图,即便行为人提出了索要财物的请求,行贿人仅是顺水推舟,并不勉强,不能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积极主导权钱交易进程,难以认定构成索贿型受贿。

2.强制性是指行为人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债券回购交易案例。索贿行为伴随的心理强制,应当是现实的、确定的,虽未达到抢劫、敲诈勒索的威胁程度,但必须能够引发一定的作用,即足以致使受贿人产生若不给付财物,其人身、名誉、财产或正常行为将遭受损失的恐惧心理。

5.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参考案例 赵某受贿案

2023-03-1-404-027 / 刑事 / 受贿罪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19)皖刑22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需要根据交易双方的身份、谋利情况、交易物品的价值等来综合判断交易是否合理债券回购交易案例。在股权股份转让的案件中,转让价款需要在股权比例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商业品牌价值、行业前景、个体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6. 受贿犯罪中用债券回购交易案例他人股票账户及资金炒股导致亏损行为的认定

参考案例 张某受贿案

2024-03-1-404-007 / 刑事 / 受贿罪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2022.05.11 / (2022)苏1183刑初8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炒股行为是一种有风险的行为,被告人借助于自身的公权力通过约定免除了本应承担的风险,其炒股导致的亏损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债券回购交易案例。受贿数额应按照权钱交易终了时的盈亏金额计算。

7. 债务免除型受贿的认定

参考案例 张某受贿案

2023-02-1-404-001 / 刑事 / 受贿罪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19)辽02刑终44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国家工作人员与债权人之间具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债权人基于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的需要或者报答,免除了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的债务,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即属于债务免除型受贿债券回购交易案例。在债务免除型受贿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免除债务,也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免除债务。

2.判断默示债务免除型受贿应注意与因客观原因致债务长期无法归还情形进行区分,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1)债权人是否积极主张债权;(2)债权人不主张债权的时间长短及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债务人有无给付能力;(4)债务人有无给付意愿及给付行为;(5)债务人到案后的辩解是否合理或有无证据支持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8. 受贿罪中止与未遂的界分

参考案例 杨某某受贿案

2024-03-1-404-012 / 刑事 / 受贿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鲁02刑终20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于代持股份型受贿,双方约定以行贿人代持股份的形式收受贿赂,受贿犯罪已经着手实施,但受贿人既无实际控制股份的行为,亦无实际控制股份的权力,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犯罪中止与未遂:受贿人基于自己意志并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放弃该代持股份,该代持股份亦解除代持状态,即为受贿人主动放弃受贿犯罪,应当评价为犯罪中止;截至案发,在行贿受贿双方已经约定由行贿方代持股份的情况下,受贿人并未真实表示放弃该股份,而是由于案发的原因导致受贿人无法获取该股份的权益,则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评价为犯罪未遂债券回购交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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