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五 | 强制交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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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消费者在接受通讯服务过程中,服务商要求消费者除所选择的基础套餐外,必须开通彩铃、音乐盒等增值类业务法币交易。
法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法币交易。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法币交易。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币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法币交易。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法币交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消费者具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但通讯服务商却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以强制搭售服务的方式,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其增值业务法币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币交易,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币交易。”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币交易。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结语:
面对强势商家利用市场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强制性搭售,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各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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