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企业家举报温州法官”案的法治启示
据中国企业报报道,近日,云南企业家董学和实名举报温州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引发广泛关注软民币。
引发此案的是一起房地产股权收购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软民币。
2013年12月2日,郑崇光等人将云南一房地产项目中的股权转让给董学和,《股份收购协议书》显示,郑崇光股权转让价为3868万元,其中包含本金2544万元,利润1324万元软民币。
在股份收购履行过程中,鉴于房地产项目存在亏损的风险,2015年12月26日,郑崇光等人又与董学和签署了书面文件《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免除董学和800万元”软民币。其中,免除额中按比例计算包括郑崇光500多万元。经核算,当时董学和已超额多付了郑崇光200多万元。
至此,此起收购案履约完毕软民币。
不过,4年后的2019年,郑崇光突然提起诉讼,认为《会议纪要》中“免除免除董学和800万元”是有附加条件的,要求董学和支付欠款及利息共700余万元软民币。其认为董学和“违约”,违约的证据是2014年的《补充协议》。
事实上,上述《补充协议》在此起股权收购案的另一场债权债务官司中已被判决无效——(2017)浙0302民初652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软民币。
但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一审支持了郑崇光的诉讼请求,判决董学和还欠郑崇光328.9万元及以328.9万元为基数按照2%/月的利率支付利息软民币。温州市中院二审也只是在利息数额上进行了调整。
据报道,董学和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法院法官未采信《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而是采信了上述《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执笔者的证人证言软民币。
而这也是法官被质疑的集中之处软民币。董学和方指出,所谓证人——《会议纪要》的执笔者和郑崇光是朋友,“存在重大利益关系”;主审法官陈捷参与审理了2017)浙0302民初652号案,明知《补充协议》无效,却在此案中仍予采信,显失不公。
多名律师指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议纪要》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判例,可以明确:如会议纪要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则会议纪要具有法律约束力软民币。
目前,董学和实名举报温州法官尚未有最新结果,但这一案件却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诸多启示软民币。
人无信,则不立软民币。“契约精神”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应恪守的基本信用原则。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让守信者得利,弃信者受惩,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反之,则“劣币驱逐良币”,道德滑坡,败坏社会风气。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软民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严谨、审慎的司法实践。司法不公不仅伤害当事个体的切身利益,还伤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跌落公众对法律尊严的期待。具体来说,就温州当地而言,能否迅速、认真、公开回应企业家当事人的质疑,既涉及温州的司法形象和效率,也体现营商环境上的软实力。
“司法为民”是我国法治精神之所在软民币。当事人举报法官在国内较为罕见,但这恰恰彰显了社会的进步和民众法治观念的深植。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充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公众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对审理者和裁判者及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这必然会成为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常态。
而只有每一个司法参与者都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信仰法治”“厉行法治”才能蔚然成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才能真正弘扬软民币。(媒体人 萧落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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